气体灭火项目
首卷 招标公告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其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其报警控制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项目名称: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其报警控制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
一、招标编号:HNTJCS2016-011
二、资金来源:自筹及财政资金
三、 工程概况:长沙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从山塘至广生站,线路长36.398km, 平均站间距为1.491km,设车站25座,全为地下站;在山塘站西北设洋湖垸车辆段,在广生站的东南侧设置张公塘停车场;与1号线共享主变电所,另在星沙站附近新设主变电所1座;与1、2、4、5号线共享利用2号线杜花路控制中心;在阜埠河路站设与4号线的联络线,在月湖公园北站设与5号线间的联络线。
四、招标内容:
1、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全线24个地下车站、区间中间风井和地下变电所等气体灭火管网系统(不含其报警控制部分)的采购及安装,包括管网系统的设备及材料的供货、备品备件及相关服务(系统设计、设计联络、制造、检验、卸运、安装、调试、验收、质保、培训、配合报建等),即投标人按交钥匙工程要求对工程实施总承包。(具体以用户需求书要求为准)。
2、标段划分:1个标段。
3、设备数量:详见用户需求书。
4、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的交货或安装地点。
5、计划工期:2018年1月31日完成本项目安装调试工作,确保2018年7月1日开通试运营。招标人保留工期调整的权利,工期调整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承诺承担因工期调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6、质保期:质保期为试运行结束后并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四(24)个月,其中设备原厂商提供的设备保修期超过此期限的,以设备原厂商提供的保修期为准。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企业。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须满足建市[2015]102文相关规定),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同时还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须具有1项(含)以上的入围业绩。
投标人入围业绩指2011年以来已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国内公共建筑重要设备机房的IG-541气体灭火系统安装业绩。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
4、投标人所投IG-541自动灭火系统2011年以来须具有1项(含)以上已投入使用的国内公共建筑重要设备机房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IG-541自动灭火系统的供货业绩。
5、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须获得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6、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聘用单位为投标人)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项目;2011年以来以相同职位承担过一个(含)气体灭火系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7、投标人所投管网系统必须具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
8、投标人所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取得相应的强制性认证。投标人所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型式认可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取得相应的型式认可证书。
9、投标人须确保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的状态。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1、因相关原因被我司函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轨道公司项目投标的单位按函告内容执行。
12、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时,投标人处于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在全国参与投标期限内,或处于被湖南省(或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参与投标期限内情形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 4月13日登录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www.csjszbb.com:81)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七、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疑:
1、不统一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踏勘。
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6年3月22日17:00(北京时间)前以不署名的方式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澄清与答疑文件(不含问题的来源)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和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
3、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澄清与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人应及时浏览相关网站,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澄清和答疑的发布信息,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5、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文件为准。
八、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捌拾万元(¥ 80万元)。
2、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3、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提交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投标人获取的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账号
4、投标保证金账号的获取:
4.1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查阅本项目招标公告,在网页下方点击“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按钮,获取本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可下载或打印),该信息单载明的账号为交纳本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唯一账号,请注意保密。
4.2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交纳,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4.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按照获取的《投标保证金账号信息单》中账号信息准确填写银行账单,投标人可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投标保证金”栏目,查询本单位投标保证金到账和退还情况。
4.4项目本次招标出现招标失败(流标或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即时退还至原交纳账户。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投标人应当重新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并按新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
5、因投标人原因,未按要求从其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其投标无效。
九、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 4 月 14 日9:0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开标验证需提交的资料
4.1开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法定代表人须持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参加开标。
4.2开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参加开标。
4.3开标验证由现场监委在开标现场进行查验。投标人未按以上要求提交验证资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当场退回其投标文件。
十、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十一、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十二、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发布。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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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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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人 |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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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名称 |
长沙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气体灭火系统(不含其报警控制部分)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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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地点 |
长沙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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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18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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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份数 |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均为壹正叁副(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须再补充提供贰份)。 电子文件光盘及U盘各一份。电子文件应分别以光盘和U盘形式提供包含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后审资料的全部内容(样本资料除外)的电子版。电子文件中的文档部分应采用中文WORD或EXECL软件编制;图纸部分应用中文AUTOCAD软件编制;其他图形或照片可用JPG、JPEG或TIF格式编制。电子文件中所有文档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无病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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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验证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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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以履约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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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注意事项 |
1、项目招投标期间,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以便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负任何责任。 2、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3、招标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规定的,以招标人解释为准。 4、商务、技术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报价信息,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5、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有异议,请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需按照长住建发(2014)64号文规定执行,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 定义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 招标人:是指招标采购设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相应采购项目的产权所有者,负责本项目的合同签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招标资格证书、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组织。
1.4. 招标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5.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符合资格条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6. 评标委员会: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项目评审工作的临时机构。
1.7.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发出的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招标文件澄清与答疑文件。
1.8.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1.9. 书面文件:指书写或印刷的文件,包括电传、电报、电子邮件和传真。
1.10.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若投标人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必须翻译成简体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将以中文为准。
1.11.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 设备:投标人按用户需求书及合同要求,须向招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软件、备品备件(含易损易耗件)、专用工具、仪器与仪表、机械、配件、模型(如果有)、技术文件与手册,以及用户需求书规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为准。
1.13. 服务:用户需求书和合同规定投标人须承担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联络、设备设计(含工艺设计)、外协考察(如有)、出厂检验/工厂验收、试验、验收、安装督导(如果有)、单机(单系统)调试、系统测试、144空载运行(如果有)、接口配合、联调配合、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以及设备至招标人指定地点的有关的包装、运输、装卸、仓储和相关保险等,其间包含向政府有关机构报验(如果有)、质量保证期服务、优惠供应备品备件(含易损易耗件)、提供技术文件及图纸和售后服务及合同中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等。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为准。
2. 招标说明
2.1. 纪律与保密事项
2.1.1. 凡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1.2. 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招标人联系。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招标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以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2.1.3.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未得到招标人的同意,并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用于非规定的用途。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开标完成后,应招标人要求,获得相关资料者应归还所有从招标人处获得的资料。
2.2. 投标人知悉及保证
2.2.1. 凡响应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均被视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了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影响事项和困难等情况,并承担所有与其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2.2.2. 投标人有义务自行对获得招标文件与图纸、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核实,由于投标人未尽义务对招标文件与图纸、技术资料等资料进行检查核实而引起的所有不利于投标人的结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3. 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文件(含有关证照、资料和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保证按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的投标。
3. 合格的投标人
3.1.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本项目拟采购的设备提供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3.2.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根据商业法规运作,且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直接关联的企业才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3.3. 投标人须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所列的资格条件要求。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组成
4.1. 招标文件由下列部分组成:
4.1.1. 招标公告
4.1.2.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4.1.3. 第二章评标办法
4.1.4.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4.1.5. 第四章合同格式
4.1.6. 第五章用户需求书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章节、条款、格式、图纸、附表、附件,以及所有按本须知第5条发出的澄清与答疑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属于投标人的风险。
5. 招标澄清(修改)与答疑: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 特别说明
6.1. 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有要求满足的,均应完全满足。
6.2. 报价文件、商务文件与技术文件中设备部件名称需统一。如出现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不利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3. 如发生设计变更导致设备型号的变更,由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新设备型号的价格,但招标人保留将该设备型号重新采购的权利。招标要求中可由投标人自行采购的设备、元器件等在合同谈判阶段由中标单位报发包人批准后进入合同内容。
7.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7.1. 报价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商务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技术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
8. 投标报价
8.1. 投标报价是指为完成合同文件约定的招标项目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8.1.1. 所供设备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软件、备品备件(含易损易耗件)、专用工具、仪器与仪表、机械、配件、软件、模型(如果有)、技术文件与手册,以及用户需求书规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费用等(具体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8.1.2. 所供设备发运至合同交货地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运输费(运抵招标人指定现场)、清关费用(如有)、卸运仓储费、保险费、保管费、存放费、装卸费、利润、税金等。
8.1.3. 有关安装/安装督导所需的费用:包括安装/安装督导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技术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工程机械进出场费(如有)、所有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如汇率浮动、物价指数浮动、材料涨价等各种调整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具体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8.1.4. 投标人中标后为履行合同项下的服务所需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招标文件及“用户需求书”要求提供的深化设计、设计联络、原有系统拆除、系统集成、接口管理、制造、测试、出厂检验、包装、运输、供货、仓储、装卸、安装督导、现场测试、验证、协调、性能审核、联调、验收(含专项验收)、培训及在质保期内维护服务等投入正常使用所需要的一切服务费用(具体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8.1.5. 报价均包含相关法律政策对投标人征收的一切税费。一旦所报税率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作调整。
8.2. 所有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逐项报价,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标明拟投设备和服务的单价、每个单项的合价、投标总价以及投标人认为需列出的其他报价,并说明所提供设备及服务的名称、型号、原产地(制造商)。
8.3. 如果投标人认为为圆满完成本项目还有其他需要单独开项、报价的工作,则应列明具体的细目和金额。所有招标范围内的未列明细目的工作内容及费用(含合同执行阶段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细目及投标总价中。为避免恶性竞争,打破行业垄断,防止不平衡报价,实现有效的市场竞争,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系统所有(或部分)设备和软件免费提供或免费赠送或直接填写“已含”或直接填写为零或执行折扣价,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出现该情况,则按其它投标人价格中的最高价加进其投标总价进行评标,并且如若中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继续“免费提供或免费赠送或已含或为零或执行折扣价”。
8.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设备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予以废标。投标报价应被保证在投标有效期以及合同执行期内有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8.5. 在合同谈判或履行期间,如发现有漏缺项、缺件,投标人应无条件无偿补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且不因此而影响交付招标人使用的时间。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6. 投标人所投设备中有属于最新发布的长沙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清单及承办商名单的,若其投标单价高于政府协议价格,招标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按照政府协议价格予以修正。
9. 设备技术规格说明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以文字资料、图表数据和方案图纸等形式,提供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并证明所提供设备的合格性,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如有偏离,则应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9.2. 如果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或其他等章节中给出了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或者参照的牌号及分类号,则它们仅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可以选用任意一种标准、品牌、牌号和(或)分类号,也可以选用替代的标准、品牌、牌号和(或)分类号,但这种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用户需求书”或其他等章节中的相关要求,并能使招标人满意。
9.3.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0. 服务的内容和计划
10.1. 本招标项下的服务的相关详细内容见第五章“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应对所列服务的实施进行逐项说明,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为准。
10.2. 在本项目中各类服务人员配置均应响应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并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内容以本项目用户需求书为准。
10.3. 售后服务计划应按照用户需求书的要求进行详细描述。
11. 投标有效期
11.1. 投标人的投标应从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予以废标。
11.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相关要求: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12.2.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退还。
12.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按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退还。
12.4.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2.4.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的;
12.4.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12.4.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任何方式的围标串标、违规违纪等行为的;
12.4.4. 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履行承诺的。
13. 投标文件的编制及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所规定的格式完整编制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胶装成册。若商务、技术有多个分册,则还应编制商务、技术总目录置于商务、技术第一分册起始部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打印,打印可以为双面打印,如有图纸、证件、证照等超过A4幅面的资料应折叠成A4幅面。投标文件中所附相关资料(证件、证照、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等)应为影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等,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
13.3. 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签名和加盖公章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所附的格式和表格),除另有规定外,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或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予以废标。投标文件的签署人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应在投标商务文件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的签署人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时,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中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3.4. 除投标人对错漏之处做必要修改或补充外,投标文件中不得有随意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确有错漏之处需要手工修改或补充,则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修改或补充之处签名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方为有效。
13.5.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中的内容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光盘及U盘表面应贴纸并注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贴纸不能遮挡光盘中心圆孔。电子文件与纸制文件不一致时,以纸制文件为准。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
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报价文件纸质版(第一包)、商务文件纸质版(第二包)、技术文件纸质版(第三包)、电子文件(第四包)分别单独密封。若投标文件未按以上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4.2. 投标文件的标识
14.2.1. 投标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电子文件密封包装上加贴密封条。
14.2.2. 投标报价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电子文件密封包装上封皮内容如下(格式可以自行扩展):
14.2.3. 投标文件未按以上要求标识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投标截止时间:见本项目招标公告的规定。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且时间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2.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6.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本须知第13条的规定进行签署和按本须知规定进行密封、标识和递交,并应在包封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 投标人如需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改,则所给出的总价调整必须反映在详细报价表中。
16.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主动修改或撤回,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资格后审
17. 资格后审要求
17.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资格后审资料原件,用文件袋集中包装,内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清单,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原件名称及数量。同时,投标人还需递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影印件贰份(一份与资格后审资料原件一起包装提交;一份在开标时与《证明函》原件一并单独提交给招标人)。
17.2. 资格后审原件资料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情况汇总表(不作为资格后审要求);
(2)投标人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3)投标人为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投标人为代理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投标人所投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的,则须提供加盖制造商行政公章的彩色影印件);
(4)投标人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副本原件,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副本原件;
(5)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6)投标人入围业绩证明材料。入围业绩以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合同原件和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原件为准;时间以运营证明上的运营时间为准或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签发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不接受联合体、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业绩。
(7)投标人所投IG-541自动灭火系统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须以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合同文件原件和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原件为准,时间以运营证明上的运营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
(8)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须提供所投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9)拟任项目负责人的壹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10)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合同原件和业主出具的运营证明(或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原件为准;时间以运营证明上的运营时间为准或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书签发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时间不限)。
(11)投标人所投管网系统的由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内);
(12)投标人所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提供相应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原件;投标人所投的系统设备、部件列在《型式认可消防产品目录》内的,须提供相应的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13)投标承诺书原件(格式见第三章《投标承诺书》);
注:1、投标人所提供的证照均应是有效的;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的,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省(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并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2、运营证明必须按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即业主单位法人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3、资格后审资料影印件应按本章第17.2条顺序胶装成册。
(六)开 标
18. 开标及相关要求
18.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18.2. 开标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开启商务文件,第二步开启报价文件,两个步骤的开标分别进行记录,并将第二步的报价文件开启唱标后,再当众进行密封。进入评标阶段后,先将第一步骤的开标记录表、商务文件、资格后审资料原件和技术文件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待其评审结束后,再将第二步骤的开标记录表、报价文件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8.3. 开标程序
18.3.1. 开标时,首先由监督人员先行宣布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18.3.2. 由监委及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
18.3.3. 由投标人代表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与递交时是否一致;
18.4. 唱标时,分两步骤进行:
第一步: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商务文件正本中“投标函”的投标人全称、投标有效期、工期、质保期及招标方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招标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并在开标现场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及时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第二步:先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β值并当众宣布,然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当众宣读各投标人投标总价(唱报价文件正本“投标报价汇总表”)和招标方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人将唱标内容当即输入并在开标现场公示。投标人代表应对唱标内容及记录结果当即进行校核确认,如发现唱标内容或记录结果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及时当场提出,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唱标人和记录人核实后,当即予以纠正。
18.5. 投标报价评审中β值的抽取方法,由招标人代表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号码球中,随机抽出一组号码球投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从中随机抽取4个号码球,根据肆个号码球上所标号码由小到大分别代表0, 1%,2%,3%;然后将这肆个号码球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该号码球所代表的百分数,即为投标报价评审中的β值。
(七)评 标
19. 评标委员会
19.1. 评标委员会按相关文件规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
20. 评标办法
20.1.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21. 中标原则:
21.1.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经公示投标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后,招标人原则上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1.2.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八)授予合同
22. 合同授予条件
22.1. 除本须知第27.1条规定外,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履行合同义务,按规定提供了售后服务承诺,且经评审被确定为综合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投标人。
22.2. 授予合同时,招标人有权利对招标设备数量及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不做任何修改。
22.3.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8.6条的规定执行的,招标人将视同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有权取消其合同授予资格。
23. 中标通知书
23.1.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24.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
24.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按湖南省物价局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24.2.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全额承担,中标人应在本项目完成中标通知书备案、资料归档等手续,且在接到招标人的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24.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以中标价为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设备类标准上优惠35%。
25. 签订合同
25.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应派委托代理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为基础,同时补充经招标人确认的投标技术规格及相关承诺。
26. 履约保证金
26.1.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的三十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如有)格式应为招标文件第四章中所附的格式或经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格式。
27. 其他规定
27.1. 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等情况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事实不符的行为,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同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且禁止参与我司项目投标(最多三年)的处罚,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异议提出与处理、恶意提出异议及投诉的处罚按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公布的《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活动异议事宜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27.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2、25、26的规定执行或发生第27.1条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原来准备授予投标人的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有权重新招标。
附件1
运 营 证 明
兹有(投标人名称)为 (合同项目名称) 提供了 (至少填写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金额等信息);该 (项目工程名称) 自年月日投入运营以来,该单位为 (合同项目名称) 所提供设备运行情况良好/一般等 。项目负责人为 。
业主单位(盖行政公章):
日 期:
注:运营证明必须按加盖“业主单位行政公章(即业主单位法人章)”,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第二章评标办法
为保证本项目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
1. 评标方法及原则
1.1. 本项目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2.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4.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3. 评标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澄清答疑文件;
(3) 有效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文件。
1.4. 评标纪律
1.4.1. 参与评标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制定的评标细则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
1.4.2. 参与评标的评委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依法评标,业务精通,本着公正、科学、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招标人负责,对工程负责。在评标期间评委应遵守回避原则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封闭性管理,不得私自接触投标单位人员,自觉缴纳通讯工具,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1.4.3.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对于违纪的评委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人将取消本工程今后所有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标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等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1.4.4.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5. 评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将依据招标文件本身及可能有的澄清答疑文件。
2. 评审标准
2.1. 资格后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一。
2.2. 商务、技术文件初步审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二。
2.3. 报价文件初步审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附表三。
2.4. 详细评审标准
2.4.1. 权数取值
2.4.1.1. 商务部分:100分,权重 20 % ;
2.4.1.2. 技术部分:100分,权重 40 % ;
2.4.1.3. 报价部分:100分,权重 40 % 。
2.4.2. 评分标准
(1)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附表四;
(2)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附表五;
(3) 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附表六;
3. 评标组织和评标程序
3.1. 评标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设主任评委,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2. 本次评标采用两阶段评审。
(1) 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及商务、技术初步审查,并对通过资格后审及商务、技术初步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得到第一阶段得分;第一阶段评审完成以后,评委不得再对商务技术计分进行修改,统分错误可以修正。同时,由主任评委通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启封封存的报价文件,开始第二阶段的报价评审。
(2) 第二阶段:对通过报价文件初步审查的投标人进行价格审查,得到投标人价格得分。
(3)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上述两阶段得分之和。
3.3. 资格后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人资格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审查,审验投标人按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7条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投标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后审不合格,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阶段初审。
(1)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资格后审资料原件(或资格后审明确规定可用加盖公章影印件替代原件的证明资料)的;
(2) 所提供资料(或资格后审明确规定可用加盖公章影印件替代原件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的。
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因资格条件审查资料不全或资格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应当听取投标人的说明。因其它原因对投标人作出废标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的,可听取投标人的说明。投标人的说明不得对已提交的资格后审资料和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未按本款规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3.4. 初步审查
3.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3.4.2.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 有本评标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任意一款废标情形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投标人以其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4) 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的;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补正及报价算术修正
3.5.1. 投标文件的澄清
3.5.1.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派遣人员对其投标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中不得变更资格、价格、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按照评标办法进行的价格评审时发现的报价算术修正不在此列。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5.1.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且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印鉴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3.5.1.3.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5.1.4.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3.5.2. 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当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当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数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项目合价累计数为准,并修改总价。
(4) 按上述(1)-(3)条规则修正后的价格若高于投标价格,则评标价以修正后价格为准,中标价以投标价为准;修正后价格若低于投标价,则评标价和中标价均以修正后价格为准。分项的评标价之和作为评标总价,分项的中标价之和作为中标总价。如投标人不接受按以上规则确定的评标价和中标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6. 详细评审
3.6.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4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1) 按本章第2.4.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2.4.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 按本章第2.4.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价格部分计算出得分C;
3.6.2. 评委打分应遵照以下规定打分和汇总:
(1) 得分汇总经全体评委签字确认无误后得分有效。
(2) 所有计算过程中,百分比和得分都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3) 所有计算过程中,合计报价(如基准价、评标价等)都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到万元。
(4) 投标商务文件、报价文件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规定项目及其分值范围打分。
(5)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自主评议打分,评委必须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规定项目及其分值范围独立打分若评标委员会组成超过5人以上单数,则技术部分的得分分别按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否则技术部分的得分按算术平均值计算。
(6) 评委打分如有修改或更正,应在修改或更正处小签。
(7) 评委打分采用记名方式,打分表一经递出,不得拿回。
3.6.3. 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权重十技术×权重十价格×权重。
3.7. 评标报告
3.7.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3.7.2.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8. 推荐中标候选人
3.8.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排名情况,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1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其他单位不予排序。若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的情况时,则推荐投标报价低的1家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3.9.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